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從具體數字分析梁曾不和的猜度


梁振英的第一份施政報告是:『萬事起頭難』。他的一難是拉雜成軍。他的二難是被曾俊華拉後腿。他在2013年的施政報告的結尾的第199段為:『我想再強調兩點:一,民生和經濟不可偏廢。改善民生必須靠經濟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就是為了改善民生,民生改善就可以為香港社會提供更安穩的營商環境;二,發展經濟要抓緊機遇,改善民生必須急民所急,兩方面的工作都要講求速度。』
而曾俊華在兩個月後的財政預計的結尾的第161段為:『 要改善基層市民的生活,透過再分配財富,或許可以即時見效,但是歐洲近年的教訓,告訴我們福利主義缺乏延續性的弱點。通過發展經濟,創造有質素的就業機會,大力投資教育以及職業培訓,維持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讓每一個人都有平等機會靠自己雙手改變命運,是我長久以來的基本信念。我相信亦是每一位香港人的信念。』
兩者理念南轅北轍。當中最突兀的是:它是香港有史以來的首次在財政預算案中談及福利主義。要知道福利主義一詞並無具體定義,有些人把美國的也當為福利主義。因此,福利主義一詞已當作駡人的術語,不為之前的重大政府文告所用。
梁振英在其2013年施政報告的第60段中表示:『  經過各部門的努力,政府已掌握的土地,可供2012-13年度起5年內落成約75 000個新公屋單位---』。
曾俊華在二個月後在其預算的第101段內寫著:『 公營房屋方面,我們已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提供足夠土地,於二零一二/一三年起的五年內,興建七萬九千個公屋單位-----』。兩個月內增加四千個公屋單立,是否功高蓋主?
在新政府的首年度施政裏,曾俊華在其預算案上有很大的自主性。但在今天,情況有所不同。梁振英在其第二份施政報告中盡顯強人風範,十分進取。當中的民生政策是為了稳定未來因政改爭論和可能的美國退市帶來的經濟不稳定因數。其中有不少大型基建要在數年後才落成,因而這也是他為下一屆角逐特首市開路的施政報告。他若得不到習近平中央的全力支持,未必能寫出這份報告。
在進一步分析前,我們要看一些數據。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澄清了,施政報告新措施涉及的新增經常性開支,大約是一百億元。
事情是:12-13年的政府經常性開支總額為2,636億,13-14年的經常性開支總額為2,912億,已增加了276億。遠較23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在《施政報告》出爐前所要求政府額外增加200億元經常開支為多。
財政預算案演辭的附錄的第三部:『中期預測中政府開支 /公共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關係』中的表二:預計2013-2014的經營開支為 3,520億,在2014-2015 3,211億,即在曾俊華的設計下,今年的整體開支應削減九個巴仙至一成。
現在不減反增,有力地說明曾俊華已大權旁落,亦支持梁振英和曾俊華兩人不可共立的說法。


劉山青

政府應如何交代其施政



"施政報告",涵蓋政府種種工作,關乎市民福祉,理應條理清晰,且有客觀指標,俾各部門執行,更可讓市民大眾監察和評估政府工作之成效。

施政報告演變的形式

緃觀香港的施政報告形式的發展史。衛奕信和之前的施政報告只有一份港督在立會局上的發言稿。彭定康上任後大幅改變以往做法,除親自答覆議員質詢等外,他提出了《五年計劃》,制定了卷號繁複的《政策大綱》,向立法局交代政府的目前工作和今後目標。
1997年,董建華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政策綱領》和《工作進度報告》。其出版目的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和『有助市民根據所刊載的目標來評定政府的表現。』
1998,他再進一步採用以目標為本的管理程序發表37本名為《施政方針》的小冊子。每項施政方針均採用了一致的格式: 
施政方針 - 載列政府在有關政策和工作綱領方面擬達致的整體成效。
成效重點 - 說明施政方針所涵蓋的主要工作範圍。
措施 -闡述各個主要工作範圍內的具體措施,並註明有關措施的主要負責機構。
目標和成效指標 -較詳細地說明擬達到的目標及怎樣衡量工作的成績。

2002年由於換屆其施政報告改了在200318日 發表。董建華放棄了《施政方針》和《工作進度報告》,並回復採用較為簡單的《施政綱領》形式。此形式源用至曾蔭權年代所發表的七份施政報告。
而梁振英在2013年連《施政綱領》都放棄,回復到衛奕信時代。他在今年才出版《施政綱領》。但其新出爐的《施政綱領》郤沒有統一規格,各政策局天馬行空,水準不一,而且沒有查找不足。例如:張建宗把宣傳最低工資也列作勞福局的『持續推行的措施』。 難怪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20131219日 ,要求述職的梁振英報告:「取得哪些進展,還存在哪些問題」和要求統一述職規範。


那個形式更好?

讓我們看看2001年的作法。當年的"施政方針"作為"施政報告"的說明文件,共兩冊,每冊厚寸半。
單就教育而論,當年的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在施政方針小冊子內發表了優質教育共64頁。第一部介紹了十個工作範疇和所取得的成效;第二部份以列表方式交代了措施、目標、目前情況和過去數年內的發展。舉一個例子,她在第九段解釋:教育署的措施為提供足夠資助中四學額,其目標是興建新學校,而其目前情況是於二零零三至零四學年將有八所新高中開辦。
姑勿論其內容如何和是否為大眾認同,其形式條理分明,讀者一目了然。這是問責的一種良好習慣,不應被失蹤。
梁振英高度推崇董建華先生,且在董建華任內擔任行政會議召集人一職,當完全清楚當時施政報告的種種運作。
我更認為梁振英當年競選,既以政綱爭取民意自豪,便有天然責任在施政報告中交代其參選政綱承諾的實踐狀況。

議會責任

立法會議員收了人工便有責任先梳理出2013年施政報告中實質有多少條施政承諾,再提出審視方法。例如:至少向立法會作一次相關的工作報告作準則,以此來評論梁振英是否呃人。否則,單說這點不足,那點不是,無派糖,了無新意等空泛言辭,就於理不合,於民無益。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外匯基金可以更進取嗎?



梁振英在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需要開源,其方法包括:政府更主動地向外推銷香港的產業,特別是服務業;在內開拓更多專業,如發展金融,仲裁等。

但,財政司長曾俊華也有方法開源。

從香港統計處上看到:政府2012-2013年度的收入總額為4421億。當中的稅收總額為2794億,佔總收入的63%;賣地收入為695億,佔總收入的16%。政府由於不能隨意改動稅階,而更為主動的開源的做法之一是賣地,其主導權在梁振英手上,不關曾俊華的事。做法之二則與曾俊華有關,就是特區政府的儲蓄投資的收入,也就是運用外匯基金的話事權。

香港外匯基金設立於1935年,其目標為:
(a) 保障資本;
(b) 確保整體貨幣基礎在任何時候都由流通性極高的美元證券提供十足支持;
(c) 確保流動資金足以維持貨幣及金融穩定;以及
(d) 在不違反上述(a)(c)項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投資回報,以保障基金的長期購買力。
外匯基金組合大致上分成兩個主要部分:支持部分及投資部分。支持部分就是貨幣局下的貨幣基礎。這部份基本的投資收益約少於1%。外匯基金的主要收益依賴投資部分,亦即(d)項。

2012年為例, 外匯基金累計盈餘已滾存至六千二百多億港元,資產總值約為二萬八千億。其中約一半的一萬二千億為貨幣基礎,其投資回報只有0.4%。另約一半的支持部份的投資回報為8%。因此,2012年的外滙基金的投資回報率為4.4%,收益為1116億。

貨幣局制度不是短期內可以改變是一事實,但這當中並非全無空間。金管局總裁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在法定框架內擴大投資部分的比例,從而為政府開源。

其一方法是調動觸發機制。
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但目前的準備金高出基本法的要求。
『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報告』中指出:『支持資產的升幅在比例上和貨幣基礎的升幅不相同,支持比率可以在貨幣基礎的112.5%105%之間徘徊。在觸發上下限時,只要財政司批准,兩部份便可以調整。在聯繫匯率制度下,雖然已指定一批外匯基金資產作為支持組合,但外匯基金的全部資產均可用作支持港元匯率。』

其二方法是調整港元的供應量。
任志剛卸任後,20126月的《香港貨幣體制的未來》中透露:『76.不論聯匯制度應否保留,香港貨幣體系裏還有一個零星的問題需要梳理解決。這和貨幣基礎不同組成部分的不同兌換保證相關。對貨幣基礎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總結餘,我們有正式的兌換保證,金管局承諾以7.75港元買入美元、7.85港元賣出美元。這是金管局基於對人民幣引入浮動匯率的預期,在20055月開始分階段逐步實行,作為加強聯制度的三項措施之一,而人民幣亦在兩個月後,在同年7月開始實行滙率浮動。至於負債證明書,兌換保證在19831017日聯匯制度成立時即開始實行, 按固定匯率7.8港元兌1美元發行和贖回。由金管局通過發鈔銀行發行和贖回的十元紙幣、各種面額的流通硬幣以及紀念幣,則沒有正式的兌換保證;在發行和贖回時,發鈔銀行的結算餘額會對應記出和記入等值的港元數額。由於它們是轉入和轉出總結餘賬戶,實際上等同享有如總結餘所具有的兌換保證。最後是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金管局持有足夠美元資產按匯率7.8港元兌1美元作百分百支持,但在操作上,它們是按結算戶口的港元結餘向銀行簽發和贖回,由金管局直接記出和記入等值港元數額。因此,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同樣享有如總結餘所具有的兌換保證。』
這段的意思是香港現時的三大發鈔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的無本生意之一是利用強勢兌換時發鈔食差價。這有可能做成流動性過多,從而減低了投資部份和金管局的投資收益。反映其中的是銀行體系結餘從2011年的1486億增至2012年的 2558億。
若財政司願意合作,當中大概可以每年增加一百億收益,足夠今年的全部扶貧新承擔之用。
可見,梁振英要求曾俊華協助開源並非無的放矢。

劉山青




向誰爭取審批權?

向誰爭取審批權?
 
在終審法院判決綜援七年期違憲後,社會上有一股聲音,要求港府取回單程證的審批權。乍看來,這似乎與「港人優先」的理念相通。
 
終院大法官在審理這宗案件時,對單程證政策做了一個獨立的研究,當中揭示了一些被人忽視的問題。
 
57. The OWP scheme has become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immigration policy that shapes Hong Kong’s demographic growth and composition” accounting for some 93% of population growth from 1997 to 2001.
------In a press release issued upon publication of the Task Force Report on 26 March 2003 the then Chief Secretary stated:
we have concluded that the present daily allocation of 60 within the 150 quota for children with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is appropriate--- For the time being the total daily quota of 150 will remain unchanged. The SAR Government will liaise closely with the Mainland authorities with regard to the numbers and the allocation among the categories. If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he demand falls we will discuss with the Mainland authorities to reduce the quota.”
判詞的第57段,指出單程證政策是港府解決其人口增長的最有效手段,香港人口的新力軍有九成以上依賴新移民。大陸的審批是配合港府的要求,港府可以隨時提出,削減每日150個的配額。
 
58. About half of the children tend to be under 18. 
The adult OWP holders are usually wives of Hong Kong residents. 
58段指出,來港新移民的主要部份是照顧這批兒童的家庭主婦。
 
59. It is the Government’s policy to facilitate the integration of new arrivals in the community and the Task Force Report points out that:
Mainlanders who came to Hong Kong before the age of nine.”
59段指出,若要這批兒童容易融入香港社會,最好讓他們在九歲前來港。
 
60. The OWP scheme therefore favours younger children as immigrants and they are given the largest sub-quota (60) of the 150 daily quota. 
However younger children obviously need parental care.
第六十段指出,四成以上的單程証配額分給這類兒童。
 
從這些文件,我們看到單程證制度是港府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而向大陸提出的,大陸的一方只是配合,若香港要截停,它隨時可以。這也是說:主導權在港府這一方。從邏輯上看,爭取審批權的政客,需要從人口政策推翻政府的說法,才能為自己的訴求自圓其說。

劉山青

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是否第二次車毀人亡




曾俊華在其網誌表示:『終有一天,我們需要動用財政儲備去支持公共開支,而儲備亦總有用完的一天,政府到時必須增加收入,例如增加稅收或發債。』謝偉俊在施政報告答問會上當著特首的面說:『終審法院在孔允明(綜援七年限制)案上表示福利開支能上不能下。』究竟他們的說法是否確切呢?那就讓我們從判詞本身和一些具體數據來看看吧。
 
案件是根據基本法第36條和第145條一併進行考慮的。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和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法院的考慮邏輯見於第39段: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engaged.----
 -- to identify the legal --- measure said to infringe--- that right.---
  ----whether that restriction pursues a legitimate societal aim
--- --restriction is rationally connected with--- that end.
 ----whether the means employed are proportionate ----
法院的五步曲是:
第一:先分辨出那些憲法權利。在這案件就是基本法45條的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第二:找出那些政策限制這一權利。在這裏就是七年期限制。
第三:該限制是否追隨一個合法的社會目標。
第四:所作的限制(即七年限期)是否與其預設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
第五:假若關連,這一限制是否合乎比例,沒有過份。
43. Accordingly in my view insofar as the disputed restriction in the present case is rationally connected to a legitimate societal aim espous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restriction will only be held to be disproportionate if it is 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  I turn then to apply these principles to the facts of the present case.
終審法院是在第五步曲中認為七年期限制不合乎其所宣稱的社會目的,因而判政府敗訴。
 
政府提出的政策理據分別為:
1)          單程証所帶來的負荷
2)          本地人口老
2)      與申請公屋、參選特首等的七年期限制看齊
3)      受惠人應曾對香港經濟作貢獻
4)      綜援對香港的外匯儲備構成壓力
5)      可找其他慈善機構或要求社會署署長酌情
6 )     阻嚇他們來港
終院大法官逐一駁斥政府的理據。
 
在爭辯中,代表孔允明女士的控方律師,香港大學法律院院長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嘗試以第一百四十五條抗辯:福利只能加不能減。
終院大法官在第37段表示不同意:
37. Article 145 does not preclude the elimination or reduction of particular welfare benefits if that proves necessary to develop improve or maintain the sustainability of the welfare system as a whole.
 
其意思是基本法第145條並未談及個別福利措施的增減。所謂『改進的政策』是在福利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的整體改進。
 
法官在J.2 大段上 進一步指出:
 
82. Another rational response ---- to reduce standard rates of CSSA across-the-board by 11.1% to take effect on various dates in 2003 and 2004.
86. Again in my view the ration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ustainability objective and those across-the-board reductions of the standard rates is plain to see.
 
法官在這裏指出香港在2003年曾一致性地削減綜援11.1%,而這是合憲的。由此看到謝偉俊議員(業職律師)所言的『能加不能減』,實危言聳聽。
 
 
 
我們再看一看曾俊華的擔憂。
114.---  They also show that such deficit was not a persistent feature of Government finances.  The figures suggest that the key determinants of whether there would be a net surplus or deficit were the level of operating revenue and the results of investments made by the Exchange Fund. Operating expenses in general and spending on social security in particular were relatively stable and rose at a comparatively modest rate in the eight-year period after the deficit was incurred. 
 -----  There then accrued a substantial deficit in 2008-2009 very largely due to poor Exchange Fund results. 
It makes no contribution to any justification of the seven-year rule.
終審法官引用了政府數據,在該判詞的第114段指出:主要問題還是金管局投資失利。金融管理局在2013年全年錄得759億元的投資收益,較2012年全年投資收益1116億元,按年下跌31.99%。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其主要業務是捍衛港元匯率和投資收益。基金的資產分作三個不同的組合來管理:支持組合、投資組合及策略性資產組合。基金的目前資產約為三萬億港元,其中支持貨幣局運作的約為一萬三千億。金管局有一套投資指引,監管各投資經理。
『業務運作風險是由於內部程序、人事及制度缺失或失效或外在因素而引致直接及間接損失的風險。-----內部高層風險委員會----由金管局總裁擔任主席,三位副總裁為委員。風險委員會就管理業務運作所涉及的風險,向管理層提供方向及指引。』
但金管局總裁又如何被監察呢?
『金管局行政總裁由財政司司長委任,---其薪酬是按現行銀行業專才在市場的標準而釐定的。金管局實行一套以工作表現為本的薪酬制度,在此制度下,財政司司長會根據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每年評核金管局總裁的工作表現及薪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主席為財政司司長,其委員有金融管理專員、陳祖澤、中銀總裁、中投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大教授、渣打銀行行政總裁、滙豐行政總裁、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富而德律師事務所主席、置地總裁、證監會主席、聯僑遠東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鷹君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香港教育學院校長、胡關李羅律師行合夥人和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審計合夥人。你看他們會否減陳德霖的人工。其所謂的每年評核完全是黑箱作業,大眾也不知其機制和理據。
 
 
讓我們再看一看經常性開支的二百億是否這樣可怕。曾俊華所指的經常性開支,就是每年財政預算案中000項的個人薪酬、員工福利、部門開支、其他費用和資助金等。
政府一般帳目
 
08-09
09-10
10-11
11-12
12-13
13-14年度
收入總額
2732
2586
2902
3326
3538
3453
開支總額
2604
2372
2422
2995
3080
3553
經常開支總額
2141
2212
2232
2424
2637
2913
按年增幅
 
71
20
162
213
276
 
曾蔭權在最後一年的政府經常性開支增加213億,梁振英在上任後增加276億。那麼今年增加200億有什麼大不了。
 
曾俊華不管好自己的雞仔,妄語總有用完的一天,真令人氣結。最後不得不引用終審大法官的判詞:『Coming from no less a source than the CESCR none of that is anything that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s Hong Kong is recognized in art. 109 of the Basic Law to be) can feel comfortable to read about itself.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從香港律師公會(處理申請加收影印費事件)看香港律師的專業水平



香港律師公會為了增收客戶的影印服務費用(從每頁三元增加至八元),提請修改法例。原來律師收費有嚴格規定,須遵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4條的規定。而規定的程序為:先得到終審大法官的同意,再成立一個事務費委會草擬案;第74條也清楚表明事務費委會成員組成的要求:包括一名法官當主席、地政總署署長、知識產權署署長和三名代表消費者權益的人士及香港律師公會成員組成。

可是香港律師公會取得終審大法官馬道立的簽名後,沒有成立事務費委會,而是把律師公會理事會的二十名理事名單當作簽署,刊了憲報,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20137 5日準備按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三十四條『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成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時發現問題,於是成立《2013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處理此事。

烏龍立法在香港十分少見,律政司列出了四宗。

第一宗是19931223日刊憲的《製冷劑規定》。政府在1998年才發現並無按第一章第三十四條提交立法會審議,於是又再次刊憲,演變成同一法例,兩個刊憲日期。立法會認為該附屬法例在當年已刊憲生效日期,便應當作已經生效,因此無需要另立生效日期。因此政府的這次做法無此必要,也屬越了立法會的權力。
第二宗是1997630日發布的《法律服務立法條例》。由於港督簽署的生效日期是629日,出現了先生效,遲向公眾公布的問題。

第三宗是19977 25日刊憲的《危險藥物條例》。該條例的問題是董建華沒有依法徵詢行會的意見。

第四宗是2004616日的《銀行業(修訂)公告》。該條例被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質疑為何不是按例由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簽署而是由其副手代簽。

就此,律政司派出了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領軍,向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提出了三個解決方案。她在會議上表現緊張,有點為政府尷尬。

第一個解決方案是由事務費委會刊登一套新的規則,並刊憲勘誤聲明。其理據是先前刊憲的團體沒有法定權力,而且其生效日期尚未刊憲,所以從開始即屬無效。

第二個解決方案是立法會根據第一章第三十四條將其直接廢除,其理據是該條例既已刊憲,便有法律效力,立法會有權在審議法例後把該法例廢除。

第三個解決方案是引入一條主體條例,以確認此律師會的簽署草案為一合法過程。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在討論時發生了一段小插曲。小組委員涂謹申議員(業職律師)表示:何不免登勘誤聲明,因為事件未發生影響,此可免生枝節,否則會引致“外界不知會有什麼想法”。但政府在出錯後刊登勘誤聲明,是一貫做法,律政司領隊的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即場O嘴。


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是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的責任。林鄭月娥身為司長對此有責。香港律師公會對如此簡單的條例也搞錯看也不看便簽名,如何保障其客戶利益?難怪回歸後有個說法:香港的法律專業服務水平大不如前。此說能否成立大可爭辯,然而一般市民卻可苦了。

立即釋放姚文田


剛剛在網上得知姚勇戰之父姚文田先生在深圳被扣押近三個月,感到應該為他說點話。
我和他的兒子姚勇戰相當友好,當中原因可能是我們都是為中國民運在大陸坐政政治監的。我和姚勇戰都是大學畢業生,我的年齡比他大約十多年,坐牢比他早十年。我是因七九年第一次天安門民主運動而被判反革命宣傳罪,他則因為支持八九學生而入罪。我出獄回港後與他一起參與多次社會運動。約在九六年,我知道勇戰準備成家立室,和準備到美國展開新生活。我們最後一次見報的是:我、長毛和他三人到中旅社抗議中共取消我們的回國權。
在勇戰出國前,我到了他在荃灣福來邨的公屋探望他。我首次見了他父母。這也是我唯一的一次見姚文田先生。他們三人相依為命,住在一間十分簡陋的公屋內,差不多可以說家窮四壁。記憶中的姚父母已白頭。他們十分和藹。今次事件給我最大的震撼是我直至今天才知道姚父是香港晨鐘書局創辦人,曾出版《風雨如晦》、《革命倒影》、《六四日記:廣場上的共和國》、《胡耀邦與中國政治改革:12位老共產黨人的反思》、《中國憲政改革可行性研究報告》、《河蟹大帝胡錦濤》和正在與余杰出版其新作《中國教父習近平》。
可見他一直心懷袓國。
姚文田先生目前患有心臟病,在看守期間多次陷入昏迷。我呼籲特首梁振英關注此事。我呼籲深圳當局基於人道立場釋放姚文田。我也呼籲港人支持釋放姚文田先生。

劉山青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從興建中醫醫院看政府在施政上的急就章



梁振英在2013年施政報告才開始表示:『......提升中醫師專業水平及地位; 加強促進中醫藥研發; 鼓勵中西醫結合治療; 擴大中醫中藥在公營醫療系統的角色, 以及設立中醫住院服務等。』但他在2014年即『已決定預留一幅在將軍澳原本作私家醫院用途的土地,作中醫院之用。』政府對中醫態度提速之大之快,實在驚人,難怪食物及?生局局長在2014施政鋼領中也表示要『研究是否有需要在香港設立中醫院。』

為什麼未研究就預留土地呢?發展局不是說急市民住屋的需要,四處覓地嗎?

梁振英語音未落,便有六十名中醫師聯署,期望香港在建設中醫院之前,汲取過去數十年的醫學教訓,讓中醫院的夢想不致淪為「中醫噩夢」。蓋他們認為本地中醫師的培訓,缺乏承擔和能力; 他們擔心中醫院為大陸的「中醫主任」和「教授」所壟斷;更擔心中西醫結合,只會演變成某些人升官發財的目的。

讓我們以位於?德的兒童專科卓越醫療中心為例,看看一間醫院的設立過程。

.)兒童專科卓越醫療中心提供的主要服務和設施包括:
(a) 提供468 張病床;
(b) 日間醫療服務;
(c) 社區照顧服務;
(d) 支援診療設施;
(e) 醫學研究;
(f)兒童康樂活動區和家長支援中心等;
(g)支援及行政服務和設施。

).政府於2007年宣布研究設立兒童專科卓越醫療中心,一年後成立督導委員會研究,四年後向承建商招標,五年後到各區議會諮詢,六年後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預計九年後才竣工。可見,興辦一間新型醫院需要十載,不可能急就章。

但經多年策劃的兒童醫院還是問題一籮籮,為資深醫生所疚病。其問題包括:
1)      統籌者不是等待退休,就是表明不會為未來的醫院服務。即各為私利,各懷鬼胎。
2)      目前的醫生擔心影響其收入,不想作為兒童專科醫院醫生。
3)      香港目前沒有兒科外科專科人才,港大和中大醫學院不作配合,未來可能有醫院,無醫生。
4)      目前各大醫院沒有設立兒童專科,特別是兒童外科,以吸收經驗。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兒童腸胃科專家在公立醫院為幼兒做手術時,竟發現醫院沒有專用的內窺鏡,要向私家醫生朋友借用。
5)      兒童醫院居然不設急診室,出院後的兒童若病況突變而需要入院,只能到其他公立醫院求診。
由此可見,梁振英政府在推行政策時,過於求成而忽略必須的步驟,後果極可能欲速不達,新政之弊卻欲罷不能。我們認為施政絕不能以長官意志出發,而要跟從公共政策的五個基本階段發展:議題設定、立法、政策執行、財政支持、政策檢討。我看政府還是首先多費心力,正視已花費97億元建築的兒童專科卓越醫療中心的能否正常運作,才籌劃興建中醫醫院吧。


陳茂波要對香港審計被除名負責嗎?


現時有一個習慣,就是不看文件,對施政報告講些直觀的東西。讓我們看看二零一四年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第八頁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新措施』--改善規管架構-- 『就進一步使核數師監管制度獨立於審計業的建議,徵詢公眾意見。』。
事源與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特首梁振英和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9月所發佈的一分報告有關。
該報告表示:
歐洲委員會批准了十個國家的審計機構視為等效,七個國家的過渡期獲得延長.惟香港,印度及以色列過渡期未獲延長.其主要的差距為:
1.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管治架構的成員成份問題.
2.
其資金來源問題.
總的來說:未符合獨立審計監管的國際規定.
德勤在政府的委託下於20139 月寫了一份題為:『獨立審計監管報告』的報告書。它在報告摘要『香港差距分析-香港現行制度與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及歐洲委員會規定的比較分析』中指出:
香港現時並未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的會員資格要求。
20136月,我們獲悉歐洲委員會已修改其第2011/30/EU號的決定。該決定進一步批准十個國家的監管制度被歐洲委員會視為等效(連同現有的十個國家􀲦詳細名單載於本研究報告前部份「環球狀況」一頁);七個國家的過渡期獲得延長(百慕達、開曼群島、埃及、毛里求斯、新西蘭、俄羅斯及土耳其);惟香港、印度及以色列的過渡期未獲延長。涉及美國的等效性(及充分性)決定再獲續期。因此,香港的過渡期已不適用於201281日或其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審計報告。
德勤認為主要差距如下:
􀯅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管治架構-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現時約三分之一的成員(22名非執行理事中有8名)為執業會計師。餘下成員現時並非執業會計師,惟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的章程並無規定「非執業」理事會成員須於過往三年並無進行法定審計、並無於會計師事務所持有投票權、並非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或管理部門成員、並無受僱於會計師事務所或與會計師事務所有其他聯繫。這表示於某特定時間,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的大部份成員實際為「非執業會計師」,
但任何理事會成員變動都可能導致其不再符合此項要求(即大部份成員為非執業會計師)-例如一名近期退休的審計合夥人被委任為理事會成員。這項差距尤其相關,鑒於:(a)歐洲委員會規定公眾監管制度須主要由非執業會計師管冶;及(b)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規定審計監管機構於行使其職能及權力時應獨立運作,不受外界政治干擾及不存在商業或其他經濟利益,包括其管治不受執業會計師控制。要注意的是,倘若歐盟按照歐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進行改革,則執業會計師將不可再參與監管制度的管治。
􀯅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金來源-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金來源存在差距,未能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及歐洲委員會所規定,資金來源必須不受核數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任何可能不當影響。
報告的第二部份比較了香港現行審計監管制度與兩大審計國際組織,〈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和〈歐洲委員會〉的差距。當中涉及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第二條:不受核數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影響的穩定資金來源、第四條原則:有否執行處分,如罰款及撤銷審計牌照的權力,也沒有強制輪換核數師機制和於委任新核數師時進行強制性招標。總的來說是沒有一個公眾監管機制。香港的警察投訴課可以自己人查自己,核數師機制可不能這樣胡里胡塗。因為它涉及大陸的首次上市公司到歐盟集資。諷刺的是:台灣符合這兩個國際組織的規定,而大陸也符合歐盟第三國家等效規定。
香港考試肥佬是因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反對改變監管制度和曾蔭權不做事。政府為了補鍋,委任了德勤寫了這份報告,準備在今年向公眾諮詢(其實只是向會計師公會諮詢)。如果萬事順利,希望能在2006年立法。即是遲了四年香港的會計師才能做這類上市工作。
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審核上市公司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直接關係。陳茂波身為執業會計師20082012出任香港立法會功能界別會計界議員,其後於20127月29辭去立法會議員職務,出任發展局局長。他是當年的會計界代表議員。梁振英是專業聯盟的發起者,沒有理由不知道此事的重要性,為何還要找陳茂波做局長。請向市民交代。